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提高
来源 : 作者 : 发布时间 :2011-12-27 阅读量 :
12月20日,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网发布最新消息 ,公布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》 。自2012年1月1日起 ,全市的国家机关 、国有企业 、事业单位 、城镇企业等九大类单位 ,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比例 ,由此前的7%-10%,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%,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%上调至9%.
单位 、个人缴存比例均提高
与2002年开始执行至今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对比 ,可以发现 ,此次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后 ,单位 、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有所提高 ,基本上调了两个百分点 ;被统一规范缴存比例的单位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。城镇个体工商户 、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 ,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,也将依新规执行 。
按照新规 ,2012年起 ,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比例 ,由此前的7%-10%,统一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%;个人缴存比例则从7%上调至9%.统一比例缴存的单位 ,涉及到我市所有的国家机关 、国有企业 、城镇集体企业 、外商投资企业 、城镇私营企业 ,及其他城镇企业 、事业单位 、民办非企业单位 、社会团体等九大类单位 。而此前 ,市属行政事业(财政拨款)单位 ,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,执行差异化的缴存比例 。
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
通知提到 ,对于暂不具备调整条件的企业单位 ,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一定幅度内由单位自行选择 ,其中单位的缴存比例需保持在10-12%,职工缴存比例保持在7-9%的范围内 。
对于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”的计算 ,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。而“职工月平均工资”,则按国家统计局规定 ,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。
困难企业仍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
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企业 ,仍旧按照《兰州市提高 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》 ,可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。
经济效益较差 ,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确认的“困难企业”等两种情况的企业 ,可申请降低比例缴存 ;严重亏损 ,属于关 、停 、并 、转 、迁等情况的企业 ,或“特困企业”等三种情况,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。
此类特殊情况企业申请时 ,需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,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,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