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从严清算土地增值税 抑制房产暴利
来源 : 作者 : 发布时间 :2010-05-29 阅读量 :
国家税务总局26日公布了《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,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 。专家指出 ,在"新国十条"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 ,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严执行 。
动真格 缩小开发商避税空间
通知指出 ,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,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 ,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 ;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 ,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。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,在清算前已发生补 、退房款的 ,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。
为缩小开发商的避税空间 ,通知明确 ,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,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,允许据实扣除 ,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;不能提供证明的 ,开发费用按"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"与"房地产开发成本"金额之和的10%以内计算扣除 。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,按照"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"与"房地产开发成本"金额之和的5%以内计算扣除 。
严执行 抑制房地产暴利
按照现行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 ,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 ,以增值额为税基 ,并按照30%~60%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,方式为预征和清算相结合 。该税种于1994年开征 ,但由于预征率较低 ,很多房企在达到清算标准后又以各种方式推迟清算 ,土地增值税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。
2006年底 ,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,要求从次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 。该通知还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 ,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 ,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,项目销售率已达85%,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等 。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 ,这一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。
此次下发的通知表明 ,2006年国税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 。
"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 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企业的暴利 。"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认为 ,土地增值税从严清算会显着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 ,降低房企利润,进而降低房企的拿地热情 。